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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关于开展“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作者: 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6/1 0:00:00  访问量:(0

郑州师范学院关于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建设一支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郑州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郑师院行〔2017〕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负责“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认定范围

  以应用型专业为主,包括其他各专业在内的专业技术课教师,均可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

  三、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教育事业,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参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教学观念先进,教学实践和教学能力强,教育教学成效显著。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及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近两年内, 每学年承担一门及以上技术性课程或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毕业实习指导等)的教学工作,并能结合所承担的理论教学课程,能独立承担实践教学指导。

  2.资历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申报和评审,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国家承认的非在聘系列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如建筑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等;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等);

 (3)通过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工程师等);

 (4)通过国家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如家电维修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

 (5)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6)参加教育部师资培训基地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7)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授权;或担任市级以上专业(行业)协会(正、副会长、理事长);

 (8)在国家级、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中参加或指导学生获前三等奖并有获奖证书,或技能大赛一等奖;

 (9)近五年中有2年以上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能性实际工作的经历;或除教学科研工作外,兼职从事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践工作3年以上(附兼职单位的工作协议书、原始薪资凭证及兼职工作时取得的业绩成果等证明);

 (10)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两项及以上市级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学校实验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和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效益良好,经行业机构鉴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认定,达到同行业或同类学先进水平;

 (11)近三年,由学校选派到机关、企事业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一学期(五个月)以上,并取得已被挂职单位采用的实践应用性成果。 

  四、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9日)

  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由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并提交佐证材料一份,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包括:

 (1)毕业证、职称证、聘任证;

 (2)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3)经企业单位签章的工作简历,业务鉴定、评语,成

绩等证明材料;

 (4)经行业机构确认的实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评定书等;

 (5)其他能提供支撑和佐证的材料。

  2.单位审核(2017年6月10日—2017年6月11日)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请将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电子版本)、《郑州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汇总表》(附件2,一式一份,并提交电子版)和佐证材料一并报学校人事处。

  3.专家评审,并报学校批准(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23日)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请各单位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核,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

附件1:双师型教师认定汇总表.xls

附件2:双师型教师资格申报表.docx

郑州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管理办法.doc(正式文件已上传学校公文传输系统,请下载查看)

                                                                                     人  事  处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