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考勤制度
校办人〔2019〕14号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一)出勤要求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考勤分类
管理等岗位按学校规定实行常班考勤制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周在参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间实行考勤签到;上课、辅导及教研等活动实行考勤登记制度。
(三)考勤办法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管理。
考勤结果须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处,遇节假日顺延。
(四)考勤督查
考勤工作由纪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凡发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请销假办法
(一)市管干部请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应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郑州师范学院中层干部请假条。
(二)除市管干部外,所有教职工请假由人事处负责,应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请假在3个工作日(含,下同)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校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在本单位销假;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结束后本人持所在单位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人事处销假。
三、各类假期的规定及有关待遇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凭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并按照教职工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累计在2-6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与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立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7.因公负伤教职工医疗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8.对因打架斗殴致伤者的工资、津贴、医疗等费用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9.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时,须持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出具上班证明、人事处备案方可恢复工作。
(二)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三)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夫妻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地且平时无法团聚,可享受探亲假。我校的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1.夫妻分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远的,可适当给予往返路途天数。
(四)婚假
符合国家晚婚规定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21天,非晚婚者,假期3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情况给予7天的丧假。如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需要另给路途假。经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教职工自理。
(六)产假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产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以上假期校内岗位绩效按照《校内岗位绩效实施方案(修订稿)》(校办人〔2018〕5号)执行,所有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和寒暑假。
四、 违规处罚
(一)全年旷工累计4—6天或教学人员旷课4—6学时者,发放60%的校内岗位绩效。
(二)全年旷工累计3天、教学人员旷教2—3学时者,发放70%的校内岗位绩效。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发放80%的校内岗位绩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五、附则
(一)教职工请婚假、产假、病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内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再补假。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在请假条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备有事联系。
(三)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
(四)对于擅自离职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按相关政策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主送:校内各单位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