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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工伤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2025-03-11 作者:gjw 浏览量:

     

    一、教职工工伤申报流程


    二、提交申请材料

    教职工应准备相关材料并尽快提交人事处,所需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2);

    5.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6.所在部门出具的发生事故的情况说明(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写明职工上班地点、居住地点、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行经路线、事故详细过程。)情况说明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特向人事处申请为(受伤职工姓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和上下班路线图(标明路线、事故地点、居住地、工作地);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职工病历;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未及时向学校报告,而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其工伤认定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医院就诊时,需向就诊医院强调是工伤就诊。治疗期间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请勿使用医保支付,待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认定文书和救治资料等材料办理报销事宜。

    3.职工就诊后应妥善保留好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学报告单、住院的治疗汇总明细清单、120出诊记录,出院证,发票等救治资料。

    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卫生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二是职工经治疗后,确认是因工伤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将对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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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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